再论流量正义:建设健康的“流量共生生态”
摘要: “流量正义”不应停留于对算法黑箱的道德谴责,而应成为可操作的生态治理准则。本文以“有价值的内容无法被看见”这一普遍痛点切入,追踪数字贫困的生成机制——平台如何以隐性立法权、不对称司法权、认知育化权构筑“算法利维坦”,将全民共同创造的“心智生产资料”转化为排他性私产。通过虹吸经济与共生经济的范式对比,本文剖析流量霸权的运作逻辑及其造成的三重社会代价:机会剥夺与创新荒漠化、价值扭曲与劳动异化、共识瓦解与公共理性退化。在此基础上,本文重点展开流量正义的建设性方案:确立“价值赋能”与“抑制恶”双重原则,提出从底线伦理到至善追求的“正义五层面说”,给出规则透明化、治理多元化、价值再校准三条破局路径,并针对五类痛点逐一回应——深度专业内容的边缘化、普通创作者的底层化、灰色擦边内容的过度曝光、公共价值内容的算法冷遇、信息对等性的结构性缺失。最终落脚于“价值共生生态”三维蓝图——以流量正义为核心伦理共识,以多元贡献算法为脉络,以社会创新项目为载体,推动注意力资源从“私器”回归“公器”,从“虹吸”走向“共生”。
关键词: 流量正义;流量霸权;心智生产资料;算法利维坦;数字封建化;价值共生生态
引言:从一次挫败开始
2026年1月,我将凝聚多年心血、分析近千个村庄案例写成的专业论文推送到多个社群。14小时后,阅读量始终没有突破200;同一天,一篇题为《我是真的喜欢过李亚鹏》的短文轻松突破10万+。此前一篇关于三农治理的长文,发布后仅获13个阅读量——而八卦帖轻松过万。[1]
这不是个人挫败感的宣泄,而是一次结构性病症的发作。当一位地区一把手私信告诉我,那篇“13个阅读量”的文章已被推荐给当地的村支书学习时,我确认了一件事:在平台流量评价体系之外,始终存在另一套价值标尺——它不取决于瞬间的点击量,而取决于思想能否解决实际问题、能否推动社会微小进步。[2]
然而,这套标尺在当下数字生态中几乎无法发挥作用。我们正经历深刻的数字新贫富分化——流量权力在重新划分知识的价值、思想的权重与社会的注意力版图,催生了庞大的“数字贫民”群体。他们并非能力不足,而是被平台规则剥夺了平等发展的机会。[1]
这一判断与传播学界关于“可见性正义”的讨论形成深刻呼应。胡鸣、徐芳依指出,算法时代公众表达的可见性呈现出结构性不平等:“在流量思维与算法价值的驱动下,公众表达面临着不可见、不以自己的方式可见、可见性难‘破圈’与可见性不可调控等现实困境,这显示出算法对可见性生产正义与分配正义的挑战。”[10]王玲、王灿发进一步区分了底层群体面临的差异化困境,将其分为沉默的失语者、被动的围观者和主动的参与者三种类型,揭示了商业逻辑如何掩盖传播的主体性地位。[11]
本文正是在此基础上,对流量正义的内涵、障碍与实现路径进行系统性“再论”。
一、隐秘霸权:平台成为“算法利维坦”
(一)从连接到支配
数字平台本应促进连接、赋能个体、繁荣文化。然而现实表明,平台算法定义的流量分配规则已超越工具属性,演变为一种支配性权力。张帅系统剖析了“流量即正义”观念的实质:它意味着“网络媒体回避长期主义的短视心态,强调刷新速度,忽略思考深度;注重情感用事,削弱理性逻辑;重视最终结果,轻视传播过程”。[9]在流量思维的驱动下,平台已然成为兼具数字空间立法、司法、行政功能的“算法利维坦”——一个不彰自显的隐秘统治主体。[8]
(二)两种对立的数字生产关系:虹吸与共生
当下最鲜明的价值分野,是笔者概括的两种范式。
虹吸经济,以头部流量主体为代表,底层逻辑是“流量吸引—内容喂养—粘性关注—利益变现”,财富高度集中,价值传导短促,分配向顶端倾斜。其运作高度依赖算法对注意力的精准捕获与商业化转化。
共生经济,以胖东来等企业为代表,利润普惠员工,筑牢社区经济循环,价值向下扎根。两者体量相当(均为200多亿产值),但社会价值、分配格局与系统韧性天差地别。[3]
这种对立的核心,在于平台对心智生产资料的排他性掌控。笔者将流量界定为全民数字实践共同创造的心智生产资料——注意力、时间、情感与衍生数据,是一切数字社会影响力与商业价值的终极源泉,天然具有公共属性。然而,平台凭借技术壁垒掌控了这份生产资料的开采、加工与分配权,形成了“集体创造、私人支配”的数字资源分配格局。[8]
这一诊断与政治经济学批判形成深层呼应。陈奕霏、李涛从流量垄断的角度精辟指出:“数据要素的本质是市场供需信号,流量是数字空间内交易机会的表现形态,数据要素的极大丰富放大了注意力资源的相对稀缺,引发平台资本的流量垄断问题,即数字空间内交易机会的垄断性分配。”[14]王建磊从“流量”作为技术环境的本体论角度提出,流量“在影响个体行动与社会秩序重构的过程中成为互联网场域的关键通货”,并带来了数字资本主义的新批判路径——量化一切所带来的“生产性权力的隐喻和消极后果”,因此“需要顶层设计来破除商业平台的流量收割,以彰显社会公器之益”。[20]
胡泳进一步揭示了这一矛盾的政治经济学基础,指出当前数字生态中数据的“公共性”与平台收益的“私有性”之间存在根本性断裂,大型数字平台实际上承担着“准公共基础设施”的功能,其运作逻辑却完全服务于商业利益最大化。[13]这种“公器私用”——将本属社会公共资源的集体注意力置于私人资本的绝对控制之下——构成了流量霸权的所有制基础。
(三)平台为何“不愿改”:五大自主权
数字贫民的出现,是平台自主化运作逻辑的必然产物。笔者曾系统拆解平台的五大自主权:[1]
第一,规则与算法的绝对主导。 平台作为盈利模式的设计者,拥有对行业行为的解释权与建构权,其算法与规则天然服务于自身商业目标而非社会文化价值。平台并非不懂如何让算法兼顾公共价值,而是不愿牺牲短期利益去调整已成熟的盈利规则。
第二,管理与整合的自主权力。 平台拥有对生态内“数字居民”的管理权限与行动整合权力。为降低管理成本,平台用算法筛选内容,让少数优质内容“滚雪球式”胜出,而对绝大多数普通创作者,仅用娱乐化内容“喂养”,维持其对平台的关联度,却始终将其排除在流量红利之外。
第三,增量与分配的封闭性。 平台掌握着增量分配的绝对主动权,流量红利高度向头部集中。普通创作者想参与分配,必须完全向平台标准看齐,多数人最终只能沦为“时间消费者”,连基本的变现底线都难以触及。
第四,冗余与迭代的自主掌控。 平台依靠技术壁垒制造“数字消费疲劳”,普通创作者的内容一旦失去吸引力,便会被信息洪流卷入“数字下水道”,毫无自然迭代的机会。
第五,例外状况与空间生产的自主优势。 面对与自身规则相悖的内容,平台可随意调整策略,而这种调整往往让普通创作者的数字成果瞬间归零。
其核心论点是:平台并非“不能”兼顾公共价值,而是“不愿”打破既得利益格局。这一判断与传播政治经济学的平台研究形成共鸣——陈奕霏、李涛指出,平台建构了“数据—流量—平台—生态”的完整控制链条,其垄断性不仅体现在对数据的占有上,更体现为对数字交易机会的垄断性分配。[14]
二、权力本质与运作逻辑:“单向透明”统治
(一)三重隐秘统治
流量霸权的本质,是“算法利维坦”对数字社会的三重隐秘统治。[8]
隐性立法权。 平台单方制定数字空间运行规则,自主定义何为违规、何为优质,规则缺乏公开性与稳定性,可随商业利益动态调整。其实质是私权力对数字公共领域的规制。杨清望、王海英从数字平台权力法理角度指出,平台权力“作为一种新型权力,改变了传统的权力获取方式、结构模式和行使手段等,打破了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现代法律制度设计”。[24]
不对称司法权。 平台独占删帖、限流、封号等终极裁决权,用户缺乏有效申诉渠道与权利救济路径。数字生存权受制于平台单方裁量,是权力不对等的显性表现。
认知育化权。 这是最深刻的支配。平台通过数据采集绘制精准数字肖像,既预测用户偏好,更主动塑造认知;还将优质内容传播受阻引向个体归因,让权力支配实现“隐身”。福柯的规训理论在数字时代找到了新的实现形式——王赫揭示道,“网络中经常出现的‘猜你喜欢’等精确推送,实质是网络平台运营商利用深度学习算法、云计算、大数据等手段对网络休闲展开的‘规训’”。[17]
这三重权力与传播学界的分析方向一致。王玲、王灿发的研究指出,平台通过“流量思维+算法价值”形成双轨控制:流量思维定义“什么值得被看见”,算法价值决定“什么实际被看见”,两者共同完成了对内容生态的全面规训。[11]李芊芊系统分析了平台算法权力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指出其“通过对社会资源与社会行为事实支配力、对平台用户‘类公权力’规范的强制力、参与公共事务与公共资源配置的影响力、对个人行为与认知的塑造力,具备了显著的‘公共性’”。[22]
(二)自我强化的闭环
流量霸权的运作遵循四阶段闭环。[6]
第一阶段:元指令商业化。 算法核心优化目标是用户停留时长与商业变现效率最大化。第二阶段:偏好驯化与制造。 算法精准推送能激发本能情绪反应的内容,用户认知习惯被重塑。袁媛、李娜、王灿发精辟地总结了这一过程:“算法技术在帮助用户节省寻找信息的时间的同时,也加深了用户对于推荐内容的依赖,模糊了用户的时间界限,令用户深陷‘信息喂养’形式下的商业陷阱。”[18]第三阶段:“数据共识”的正当化。 被驯化后的个体行为被聚合为“大数据”,平台宣称算法只是“反映大众偏好”,将系统性诱导的结果伪装成天然民意表达,为流量霸权披上“民主”外衣。第四阶段:生产关系封建化。 平台作为“数字领主”收取“数字地租”,头部流量主作为“封臣”深度绑定利益,普通用户与创作者沦为“数字农奴”,无偿贡献注意力与数据。
这一封建化类比并非修辞夸张,而是有着扎实的政治经济学基础。张祖越、张梅以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为框架指出,“数字劳动的异化可以划分为劳动产品被数据化占有的资产剥夺、劳动过程被游戏化诱导的自主性丧失”等维度,深刻揭示了数字劳动者在平台场域中的结构性困境。他们进一步指出,“数字劳工主体性缺失与数据化在场、数字商品共享性假象与无酬性实质、数字平台的统治权增强与剥削性隐匿”构成了数字时代劳动异化的核心表征。[16]
(三)算法规训的三重维度
日常运作中,支配通过算法规训实现。[5]
内容筛选的单向规训。 算法“高互动优先”逻辑让深度内容被系统性排斥,严肃学术探讨无人问津,拼凑热点的短文动辄10万+。正如张帅所指出的,“‘流量即正义’实则意味着……强调刷新速度,忽略思考深度”,[9]这种偏好机制从根本上削弱了公众深度思考的能力。日复一日的“投喂”在消磨公众的深度思考能力。
创作行为的反向规训。 算法从“工具”异化为“指挥棒”。学者若想让内容被看见,就不得不按算法偏好调整选题、简化理论。周茂君、罗丹从算法驯化角度揭示了这一过程:算法通过深度学习架构“将用户行为数据转化为偏好向量,通过协同过滤机制构建认知闭环,形成算法霸权”。[15]创作者在这种认知闭环中,不是自主地创作,而是“为算法打工”——创作主权的丧失。
价值判断的扭曲规训。 流量成为唯一价值标尺,有流量就是“好内容”,没流量就是“没价值”。曹钺在能力正义的理论框架中深刻指出,平台生态中的社会评价模式已发生根本性异化——“单一、量化的评价思维简化了不同益品的价值,使人们陷入零和竞争与各种错待”。[12]有社会意义、学术价值的内容因“流量不足”被贴上“无用”标签,这种价值扭曲严重损害了文化生态的健康发展。
(四)“新基本法”的刚性渗透
流量霸权兼具“隐性支配+刚性渗透”双重属性。笔者提出:平台制定的流量规则已如同水、电、路等公共基础设施,成为社会生产生活的默认前提,悄然成为数字时代的“新基本法”。[8]
这种渗透通过三重机制落地:算法规则成为数字社会的“行为语法”,定义信息可见的标准;流量逻辑成为数字生产的“核心纪律”,获取流量从手段异化为终极目标;平台架构成为“核心中介”,掌控人际交往与资源对接的关键节点。袁媛、李娜、王灿发从算法对社会秩序全面渗透的角度指出,“算法已嵌入社会各领域,算法与社会的互构过程使其演变为算法权力。算法的初衷在于解决问题,算法权力涉及民众信息、政府行政与新型公共空间多个领域,因此算法权力具有应然层面的公共性价值”。[18]然而在实然层面,这种公共性价值被商业目的所扭曲。
这种“新基本法”的刚性支配引发了学界对算法社会更深层结构的反思。王赫尖锐地指出,算法社会“看似为个体打造了个性化的专属服务,但实质是用一套极其单一的标准代码征服着世界,将用户需求精准置入代码运算中”,这种“弱空间化、重预测性与分体性”的特点使个体在技术面前更加无力抵抗。[17]
结果是社会被三重再编码——经济领域催生数字依附格局,文化领域导致审美趋同与意义贫困,公共理性领域加剧认知割裂。
三、社会代价:三重根基性损耗
流量霸权引发的并非局部问题,而是侵蚀社会根基的系统性危机。
(一)机会剥夺与创新荒漠化
流量规则系统性奖励浮夸化、短平快、情绪化内容,压制深度思考与专业创作。笔者作为三农学者的亲身体验绝非孤例:在教育、法律、科技、人文等所有需要长期沉淀的领域,无数专业创作者的内容因“互动效率低”被贴标签,被边缘化在流量洼地。[1]曹钺从能力正义角度解释了这一现象:流量评价体系将“吸引力”凌驾于“能力培育”之上,“单一、量化的评价思维简化了不同益品的价值”,[12]导致有助于人的成长和发展的内容被边缘化。
更深层的问题是,这种机会剥夺具有系统性——唐志凤、李后强指出,“流量崇拜”与“娱乐至上”正在消解精神生活的理性维度。[19]当公众的认知习惯被碎片化内容和情绪化表达持续塑造,社会整体的创新能力将遭受不可逆的损害。
(二)价值扭曲与劳动异化
流量至上的成功标准贬低踏实劳动、匠心制造与公共服务价值,抬高流量炒作与眼球经济。有创作者坚持五年,日收入不足一元;有学者深耕十年,内容无人问津。他们沦为数字世界的“底层劳动者”,成为平台商业利益的免费支撑。[1]
这种异化在数字劳动领域尤为突出。张祖越、张梅指出,在平台资本主义语境下,数字劳动经历了“劳动产品被数据化占有的资产剥夺、劳动过程被游戏化诱导”等多重异化——劳动者创造的内容被平台数据化占有,劳动过程被游戏化的激励机制所诱导,最终沦为平台资本增殖的工具。[16]更为深刻的是,这种异化已从线上蔓延到线下:做生意要先想“能不能拍视频引流”,交朋友要考虑“有没有流量价值”,连孩子的教育都成了“流量素材”。[4]张祖越、张梅将此描述为数字劳资关系下“数字劳工主体性缺失与数据化在场”的普遍状态,劳动者虽在数字空间“在场”,却丧失了对自己劳动成果的控制权和主体性。[16]
流量霸权带来的价值扭曲,正在从数字空间向现实社会的各个角落渗透。
(三)共识瓦解与公共理性退化
算法为追求用户粘性,持续推送强化偏见、激发对立的内容。信息茧房让不同群体活在平行现实中,基于事实的理性对话难以为继,不同群体间信任断裂。唐志凤、李后强揭示了这一过程的宏观后果:算法推荐的“技术工具理性对价值理性的僭越正催生出多重危机”,其中资本驱动的“流量崇拜”消解精神生活理性,技术构建的“精准投喂”导致精神需求降维,信息生态的“过滤气泡”撕裂精神生活共识。他们进一步证实,“算法污染”正在“污染用户社交场域,污染网络空间与政治系统”,[19]导致理性、基于事实的公共对话几无可能。当冲突比共识带来更高互动数据,社会就被切割为自我封闭的“信息茧房”。
更严峻的是,这种缺乏制衡的平台私权力秩序已引发深刻的数字契约危机:私人机构掌控公共数字基础设施运行规则,打破了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力的边界,正在动摇数字时代的社会信任根基。[8]
四、何为流量正义:内涵、原则与层次
(一)概念界定与理论对话
“流量正义”是对“流量霸权”的矫正性理念。笔者的核心定义是:数字公共领域中,注意力(流量)的分配不能仅由商业利益最大化单一逻辑决定,必须纳入公共价值、社会福祉与人的全面发展等多元维度。[6]概括而言:以人民立场为根本遵循,主张心智资源公共共享、流量分配兼顾效率与普惠,构建人驾驭技术而非技术支配人的数字生态伦理规范。[8]
这一界定的一个关键思想资源,是努斯鲍姆的“能力正义理论”。曹钺将这一理论引入平台内容治理研究,主张“将‘社会评价’阐释为一种交往实践,而非市场供需中的筹码,并且指出它能够培育人类的核心能力”。[12]换言之,流量分配是否正义,不能仅看其是否匹配了“用户选择”,而要看它是否促进了人的核心能力——包括理性思考、审美判断、公共参与等——的培育与发展。当一个生态用短平快的刺激内容挤占了有助于能力成长的内容空间时,即便点击数据再高,它仍然是“不正义”的。
这一思路为流量正义提供了超越功利主义的价值尺度,也与笔者在能力建设和生态培育方面的一贯主张深度契合。
(二)双重原则:积极赋能与消极抑制
流量正义包含双重原则。[6]
积极原则(价值赋能):将公共利益、知识普及、文化传承等公共价值纳入流量分配核心指标,通过算法权重倾斜为优质内容赋予“可见性加成”。笔者将此提炼为“营养干预论”——算法不能只做当下的镜子,更要做未来的灯塔。对社会建设具有累积意义的“主食”内容,应在算法中获得特殊的权重,实现积极显现。这一思路与“建设性新闻”理念高度共振——信息的价值不能仅以即时互动衡量,还应考量其对社会长期发展的累积贡献。
消极原则(抑制恶):对虚假信息、低质煽动等内容,不能因其有“点击量”就放任自流,必须通过透明规则限制其传播范围与商业变现能力。笔者将此提炼为“公域冷藏论”。这里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区分:并非主张清除擦边、低俗类内容的存在权——私人领域里这些内容的消费属于公民自由的范畴。真正反对的,是算法将这些高刺激内容主动推向公共广场、赋予过度曝光,造成对公共注意力的结构性侵占。这一区分巧妙规避了“一刀切”的粗暴审查,将治理焦点精确地指向平台推力本身,极具操作性。
(三)正义五层面说:一个完整的价值位阶体系
基于上述原则,笔者进一步形成了流量正义的“五层面说”。这是一个从底线伦理到至善追求的价值位阶体系,为流量生态治理提供了可操作的伦理坐标。
第一层,无害基准层。 对生态无害、对他人无害的内容,应被基本尊重,保留最低限度的传播通道。这是流量正义的底线——不因为“不热门”而剥夺存在的权利。
第二层,防害约束层。 对成瘾性、色情擦边、破坏公序良俗的内容,施以“公域冷藏”——存于私域,限其公域曝光,此为共同体的自卫权。
第三层,公共增益层。 经证实对社会建设、公共素养有良好推动作用的内容,给予算法层面的及时鼓励与权重加成。这是流量公共属性的核心体现。适用于教育、科普、政策解读、学术研究等对社会发展具有累积价值的领域。
第四层,典型引领层。 对社会具有正向激励作用的先进典型,获得标杆式放大。这不单是宣传,更是构建文化共识和凝聚力的必需。
第五层,共赢卓越层。 信息对等地被看到、被承认、被转化——个体获得成长,社会获得价值增量,生态走向良性循环。三方共赢,才是流量正义的最高境界。
这五个层面划出了一条从“守底线”到“谋卓越”的完整价值走廊。它告诉所有参与方:流量正义不是抽象高调,而是一套可比对、可评估、可操作的标准。在具体治理实践中,五层面说回答了“为何要对不同类型的内容区别对待”这一根本问题:不同层面的内容对应不同的社会功能和伦理地位,正义的流量分配不是一刀切式的“流量均分”,而是按照内容对社会贡献的价值位阶给予相应的可见性配置。
(四)时间维度: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
流量正义还有一个被普遍忽视的维度:严格的时间性。 一篇深度文章、一个有公共价值的讨论,如果滞后到公众注意力已经转移时才被推荐,它就丧失了作用于社会的时机。正如笔者在前期论述中所指出的,“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深度内容一旦被时效性抛弃,被无价值内容填满的注意力空间就不会再为它留出位置。因此,流量正义的内涵必然包含“及时性”原则:对社会有价值的信息,要尽可能在它最需要被看见的时刻,获得算法加持。这是流量正义区别于其他正义概念的独特之处——它不是抽象的价值肯定,而是要求及时的“被看见”。
五、痛点聚焦:五类不正义及其治理回应
流量正义不是笼而统之的口号。为了实现精准治理,有必要区分五类不同的“流量不正义”痛点,逐一诊断并给出针对性回应。
(一)痛点一:深度专业内容的边缘化
病变部位: 需要长期沉淀、静心消化的深度内容——学术研究、政策分析、行业反思、文艺评论——被算法“互动效率低”“停留时长短”等指标贴上“低效”标签,长期沉没在流量洼地。
成因诊断: 算法“元指令”设定为商业变现效率最大化,而深度内容天然不具备高互动、强情绪的消费特征。在这一评价框架中,“刷新速度”压倒“思考深度”,“情感用事”压倒“理性逻辑”,深度内容在数据层面“劣于”娱乐内容,并不代表其社会价值低,而只是意味着它不契合平台的商业目的。
治理回应:
算法侧:建立独立于商业指标的“深度内容推荐通道”,将专家评议、学术引用、专业机构推荐等指标纳入权重计算。实施“延迟评价机制”,允许深度内容在较长的时间窗口内积累关注,破解时效性偏见。
平台侧:设立“公共知识流量池”,对优质专业内容给予不低于一定比例的流量配额,单独考核、不计入商业转化率。
社会侧:扶持学术型、专业型垂直社群,搭建独立的传播与评价网络,用“小生态”的价值认同对冲平台的单一流量逻辑——让深度内容在属于自己的空间中存活、生长、被认可。
(二)痛点二:普通创作者的底层化
病变部位: 大量普通创作者日复一日打磨内容,却陷入“收益几分几毛、粉丝寥寥无几”的困境。他们沦为数字世界里的“底层劳动者”,成为平台商业利益的免费支撑。[1]
成因诊断: 平台通过“筛选-过滤”模式降低管理成本——让头部内容“滚雪球式”胜出,而对绝大多数创作者仅用娱乐化内容维持其对平台的关联度,始终将其排除在流量红利之外。普通创作者要对标平台标准才能获得流量分配资格。
治理回应:
分配侧:建立最低流量保障机制,为持续创作但未获得合理流量的创作者提供基础曝光量,保障其基本“数字生存权”。
扶持侧:教育、三农、科技、法律等垂直领域的创作者,纳入专项扶持计划,给予流量补贴与变现支持。
赋能侧:开展免费的数字创作与运营培训,帮助普通创作者理解规则但非迎合规则,提升内容的自然传播力。
组织侧:鼓励创作者互助社群建设,推动垂直领域的普通创作者抱团发展,实现内容互推、资源共享,形成对抗流量不公的集体合力。
(三)痛点三:灰色擦边内容的过度曝光
病变部位: 游走于灰色地带的擦边视频、低俗内容、情绪煽动信息,凭借算法的“偏爱”实现病毒式传播,大量侵占公共注意力空间。
成因诊断: 这类内容天然具有高互动、高停留的“数据优势”——冲突引发评论,刺激引发分享,算法自然将其推至高位。问题不在于内容的存在,而在于“算法驱动的强行公开”——算法将私人领域消费的刺激性内容推向公共广场,形成过度曝光。
治理回应:
分级处置:建立“公域-私域”分级机制。擦边、强刺激性内容限制其在信息流热门位、热搜榜单等公共端口出现,但允许在私人订阅、主动搜索等场景中存在。
审核前移:将审核重点从“是否违规”前移至“是否应获得流量加持”,将高刺激性内容列入限制推荐清单。
制度约束:对纵容不良内容流量倾斜的平台实施相应处罚,倒逼平台放弃“流量至上”的短视策略。
(四)痛点四:公共价值内容的算法冷遇
病变部位: 对社会建设、公共素养、文化传承具有累积价值的“主食”内容——政策解读、科普教育、三农信息、文化遗产——因“不够刺激”而被算法冷遇。
成因诊断: 这类内容的消费门槛高于娱乐内容,天然“吃亏”于以互动效率为核心的算法逻辑。系统性地被冷落,不是因为用户不需要,而是因为算法没有为其创造可见的路径。
治理回应:
加权推荐:对具有明确公共价值属性的领域内容,给予算法加权扶持,使其在推荐排序中获得一定“价值溢价”。
社群信号:引入专家打分、学者互动等“信任信号”——对得到学术机构、专业学者、公共媒体背书的作品,赋予更高的可见性权重。
平台责任:在平台核心KPI中设立“公共价值覆盖率”指标,将优质公共内容的触达率纳入平台的生态健康考核体系。
(五)痛点五:信息对等性的结构性缺失
病变部位: 有价值的信息无法被看到、被承认、被转化。创作者与受众之间、不同圈层之间、主流话语与边缘声音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对等通道。
成因诊断: 这是上述四类痛点的综合结果。信息的生产者与需求者之间存在多层算法壁垒,大量精准匹配被阻隔。正如胡鸣、徐芳依在可见性正义的研究中所警示的,公众表达不仅面临“不可见”的困境,更面临“不以自己的方式可见”“可见性难‘破圈’”“可见性不可调控”等多重困境。[10]
治理回应:
透明化根本规则:强制平台公开流量分发逻辑,让创作者了解“什么决定可见性”,减少盲目“迎合算法”的无效劳动。
可调控权:赋予用户对自己信息流的调节权限,使其能够主动选择增加或减少某类内容的可见比例。
跨圈层传播:设计跨圈层偶遇机制——在用户信息流中适度穿插其未关注但具有公共价值的领域内容,打破纯粹个性化推荐的窠臼。
综合指标建设:探索建立流量正义的量化指标体系,将内容被看见的公平度、公共价值的触达率、不同圈层间的信息对等性纳入评估框架,使流量正义从定性判断走向可测度的治理实践。
六、破局路径:从理论到实践
(一)治理前提:破解“不愿改”的死结
流量霸权之所以顽固,根源在于平台“不能自我觉醒”。笔者曾系统驳斥三种典型辩解。[2]
“算法只是反映用户喜好”实则算法主动塑造偏好——通过信息茧房放大用户的浅层需求,用推荐循环强化娱乐化偏好,最终让用户陷入“越看越浮躁,越浮躁越看”的恶性循环。“我们只是技术平台”实则平台已是规则制定者与生态运营者,享受着垄断带来的商业红利,却以“技术中立”为借口逃避公共责任。“存在即合理”实则在规则不透明的前提下根本不存在真实的“用户选择”,这种所谓的“选择”不过是平台商业策略的结果。
结论是:寄望于平台主动让利、主动革新,无异于缘木求鱼,唯有通过外部刚性约束,才能倒逼其承担责任。 有学者从流量垄断治理角度提出类似判断:治理必须超越平台自律,走向网络化治理模式,构建人、技术、机构协同的治理网络。
(二)三条破局路径
笔者提出三条核心破局路径。[8]
第一,规则透明化。 建立算法影响评估制度,引入第三方独立审计,强制平台公开流量分配的核心指标与权重,打破规则黑箱。这一诉求与学界“算法透明”的主张高度一致——周茂君、罗丹从“算法解释权”角度提出,应当根据算法应用的不同场景配置差异化的解释权要求,公共领域的算法应接受更严格的社会监督。[15]只有当公众对塑造自身认知与生存机会的根本规则拥有知情权时,“新基本法”才不至于沦为私权力的黑箱操作。
第二,治理多元化。 组建由学界、业界、公众、监管多方参与的平台治理委员会,平台重大规则变更必须经过听证,打破平台单一决策的封闭格局。张世轩提出,流量治理本质上“是基于政府规制、网民互动和平台建设三重路径发生复杂关系的一种新的治理现象”,[23]单一主体无法完成有效治理,必须走多元共治之路。笔者在总纲中明确倡导:以多元共治制衡私权力,让平台治理从“内部决策”走向“社会协同”。
第三,价值再校准。 在算法设计中嵌入公共善目标与社会价值优先级,强制平台将不低于一定比例的流量投入到非商业性优质内容与普通创作者的扶持中,打造普惠流量池。袁媛、李娜、王灿发提出了“构建‘价值校准-制度规训-技术迭代-主体赋能’四维治理框架”,[18]主张“以主流价值锚定算法航向,以制度框架筑牢算法边界”。这与笔者的价值再校准路径高度一致:让算法不仅服务于商业效率,更要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共同善。
这三条路径与笔者的“三论”形成完整的治理逻辑——“生产资料论”为价值再校准提供政治经济学理据,回答了“为什么流量不能完全交给市场”;“营养干预论”指明积极原则的技术实现方向,解决了“如何让算法为公共价值服务”;“公域冷藏论”明确消极原则的操作边界,回应了“如何处理灰度内容”的治理难题。
(三)五大治理策略
在《当流量成为权力(下)》中,笔者进一步将治理方案细化为五项具体策略。[2]
强化刚性监管约束。 算法规则全面透明化,公开流量分配的核心指标与权重;建立公共价值考核机制,将内容的社会意义、专业价值纳入算法评价体系;划定内容审核的公共底线,对纵容不良内容的平台实施相应处罚。
打破平台封闭性。 组建数字生态监督委员会,拥有对平台规则调整、算法优化的审议权与监督权;支持非商业性、公益型数字平台的发展,形成良性竞争;建立创作者权益保障机制,让数字贫民拥有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重构增量分配规则。 降低内容变现门槛与成本;建立垂直领域扶持计划;推行流量分配反垄断,限制头部流量主的流量占比,为普通创作者预留发展空间。
重塑内容价值评价体系。 媒体与机构主动发掘普通创作者的优质内容;加强媒介素养教育,引导用户甄别内容优劣;对深耕专业领域的创作者给予荣誉与政策支持。
赋能数字贫民。 开展免费的数字创作与运营培训,搭建创作者互助社群,鼓励创作模式的创新与差异化发展。
(四)四维协同框架
流量正义的实现需多元主体的协同。笔者构建了四维协同框架。[3]
规则之维,为数字公地设立“宪章”——推动算法审计与透明化,探索数字税收与公共基金,立法防范流量垄断。姬德强、朱泓宇从数字生态“共同性”角度呼应了这一主张,提出要“开创数字生态的‘共同性’和‘公地’发展模式”,这“需要国际社会、政府、企业和个人通力合作才能予以统筹解决”。[21]
平台之维,完成从“私营公司”到“社会企业”的认知跃迁——将公共价值嵌入算法内核,设计公平的价值分配机制。曹钺从能力正义角度强调,平台等主体“在扭转刻板偏见,保障用户消极自由,促进公共讨论等方面的联动,可以在实践中真正推动多元化评价模式的建立”。[12]
社会之维,培育“多样性绿洲”——扶持深度垂直社群,实施全民数字素养教育,重塑多元评价体系。社会层面的努力,是对冲平台单一商业逻辑的关键力量。
个体之维,觉醒“注意力主权”——用每一次点击、点赞、分享行使可见性投票权。个体选择看似微小,但当汇聚到一定程度,便足以影响算法的反馈方向。
七、行动蓝图:走向“价值共生生态”
(一)从解构到重构
批判从来不是目的。笔者在总纲中提出流量正义的最终指向:构建价值共生生态。[8]张世轩从“流量善治”角度提出了三种治理形态的整合路径——“对象性流量治理以公共服务为导向,工具性流量治理以制度建设为手段,价值性流量治理以情感认同为基础”[23]——这三者的有机统一,正是笔者所倡导的价值共生生态的治理实践形式。
价值共生生态的三维架构是:以流量正义为核心伦理共识,达成流量应服务于公共价值这一基本理念的共建;以公开透明的多元贡献算法为脉络,量化知识分享、项目协作、公共服务等非流量维度的社会价值,转化为可积累的信用资本与合理权益回报,践行“谁创造价值,谁获影响力”;以具体社会创新项目为落地载体,聚焦县域发展、文化传承、地方品牌打造等实体领域,让每个项目成为流量正义的微型实验室。
这一蓝图基于笔者长期社群运营与社区建设的实践经验,目前已经构建了覆盖学界、政界、业界的万人社群网络,并规划了四步落地路径:共创生态宪章凝聚共识、启动首批灯塔项目完成0到1突破、扩容项目池实现规模效应、沉淀经验打造开源知识库反哺数字社会治理。
(二)“小生态”策略
笔者特别强调“小生态”策略的实操价值:依托专业社群联动出版社、杂志社,搭建学术交流平台,助力青年学者成长——用“小生态”的内部价值,对冲平台流量的单一逻辑。[7]这一策略的现实意义在于:不等待平台自我改革,而是直接绕过流量霸权的分配体系,在边缘地带建立起独立的价值循环。如果说三大路径主要针对“大生态”的宏观制度变革,那么小生态策略则是面向“此时此地”的微观实践方案——两者并行不悖、相互支撑。
(三)终极愿景
笔者在总纲中写道:“流量正义从来不是空洞理论,而是在协作实干中形成的实践成果,是数字时代对共享发展理念的践行。”[8]其终极目标是构建功能完整、生态健康、可持续的数字社会——让数字空间既有无拘的广场,也有沉思的图书馆;既有繁荣的市集,也有公正的议政厅。[6]
这一愿景与传播学界对“建设性新闻”理念的呼唤高度共振,也可视为对“能力正义理论”的具体回应:数字社会对流量资源的分配,应当有利于培育人的核心能力,而非窒息它。当流量作为一种“技术环境”已经深度嵌入社会运行的方方面面时,“以技术中立的逻辑重新审视流量,在与流量必然性共存的前提下,需要顶层设计来破除商业平台的流量收割,以彰显社会公器之益”。[20]
结语:从“呼告”到“共建”
从2026年那篇仅获13个阅读量的文章开始,笔者先后写下《当流量成为权力》上下篇、《论“流量正义”》《从“流量霸权”到“流量正义”》《流量生态大系·总纲》及系列阐释文章,总计近十万字的论述,构成了从诊断到归因、从批判到建构、从理念到实践的完整思想脉络。
这段写作的内在动力,源于一个朴素的信念:流量正义,就是让每一个认真创造的人,每一份有益社会的思想,都获得“被看见”的公平机会。
这不是某一个平台可以独自完成的工程。它需要平台重构价值评估体系,需要政策制定者引入公共性约束规则,需要创作者自觉向善,也需要每一个用户在浏览、点赞、转发中行使“可见性投票权”。
笔者在总纲中提出了七个后续研究方向——流量正义的量化指标体系构建、平台算法审计的方法论研究、“心智生产力”概念的政治经济学阐释、数字时代公民媒介素养教育模式研究、流量税与数字资源公共基金可行性研究、公共性数字平台构建路径研究、跨国语境下流量分配规则的制度比较——这些议题尚待学界同仁共同开拓。
流量之争的实质,是选择什么样的数字文明形态。“流量霸权”代表的,是将人类丰富的社会活动彻底数据化、商品化,并完全服从资本逻辑的道路;而“流量正义”所呼唤的,是兼顾个体权益、公共价值与社会整体福祉的数字社会改革——确保技术进步始终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
道路漫长,但方向已然清晰。从个人的困境走到理论的建构,从诊断批判走到方案设计,从独立呼告走到共建蓝图——笔者愿以此文,与所有关心数字生态健康、愿为流量正义发声的同仁,共同开启从“呼告”到“共建”的下一程。
参考文献:
[1] 阿普子诗.当流量成为权力:一位三农学者的困境与数字新贫富分化(上)[EB/OL].微信公众号“阿普子诗”,2026-01-23.
[2] 阿普子诗.当流量成为权力:破解数字新贫富分化的五大治理策略(下)[EB/OL].微信公众号“阿普子诗”,2026-01.
[3] 阿普子诗.论“流量正义”:重塑数字时代的生存伦理与分配秩序[EB/OL].微信公众号“阿普子诗”,2026-01-26.
[4] 阿普子诗.流量生态早已失衡:你被算法支配的日常,藏着看不见的危机[EB/OL].微信公众号“阿普子诗”,2026-01-30.
[5] 阿普子诗.算法规训:比流量分化更隐蔽的陷阱,正在掏空专业内容价值[EB/OL].微信公众号“阿普子诗”,2026-01.
[6] 阿普子诗.从“流量霸权”到“流量正义”:数字时代注意力经济的失序与生态重构[EB/OL].微信公众号“阿普子诗”,2026-01.
[7] 阿普子诗.收官|流量正义如何落地?4条路径,守护专业内容与学科发展[EB/OL].微信公众号“阿普子诗”,2026-01.
[8] 阿普子诗.流量生态大系:流量权力与正义(总纲)[EB/OL].微信公众号“阿普子诗”,2026-01-30.
[9] 张帅.“流量即正义”观念的学理性辨析[J].青年记者,2021(2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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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李芊芊.数字平台准公权力的国家安全风险与法律规制[J].国家安全研究,2024.
[23] 张世轩.打动人心的流量善治何以可能——基于经典案例的三重路径研究[J].现代传播,2024.
[24] 杨清望,王海英.数字平台权力法律规制的法理基础与制度建构[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2).
【后记】本文整合自作者2026年发表的八篇系列文章与深度对话,核心概念、分析框架和全部案例均源于作者原创论述。外部学术文献引用之处已在正文中以方括号上标形式标注参考文献编号。全文遵循作者“一贯思路”,在原有体系基础上进行系统性重构与补充,重点强化了“如何实现流量正义”的建设性论述,是为“再论”。